代理商政策
一、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体系说明:
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采用垂直化渠道模式,渠道体系分为核心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两个代理级别。
核心代理商以地级市为基本单位设立,有在授权区域发展下级普通代理商的权限和开展业务的权限,同一区域只允许一家核心代理商,核心代理商由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发展。
普通代理商由核心代理商发展,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不直接在有核心代理商发展普通代理商。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和核心代理商有对普通代理商进行管理、支持和考核的权限,普通代理商没有发展下级注册机构的权限。

二、各级代理商的代理条件:
一)、普通代理商代理条件
- ??普通代理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
- ??普通代理商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简介;
- 普通代理商具备持续的业务开展以及独立开拓当地市场的能力;与仪器仪表行业或某地区仪器仪表行业客户有着良好的客群关系;
- 普通代理商愿意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对其的审核、监督和指导;
- 普通代理商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的代理体系与管理规范;
- 普通代理商能够独立开具正常的税务发票;
- 普通代理商了解和熟悉网络推广相关产品的服务概念和运作流程;
- 普通代理商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拓展市场。
二)、核心代理商申请条件
- 核心代理商须为合法存在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核心代理商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简介;
- 核心代理商具备持续的业务开展能力;
- 核心代理商应对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业务有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市场拓展能力;
- 核心代理商具备对下级普通代理商进行管理、培训的能力;
- ?核心代理商愿意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对其的审核、监督和指导;
- 核心代理商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的代理体系与管理规范;
- 核心代理商必须能够独立开具正常的税务发票;
- 核心代理商须配备不少于10名专职人员拓展市场。
三、各级代理商的职责权限:
一)、普通代理商职责权限
- 普通代理商在当地招聘有相关知识、勤恳敬业的员工拓展当地市场;
- 普通代理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服中心,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服务及协助指导客户对自身广告的相关管理;
- 普通代理商有权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所属区域内发展自己的代理点,此类代理点不能作为授权注册机构处理;
- 普通代理商享受固定折扣、返点以及总部给予的其他支持。
- 普通代理商应协助审核并见证客户的相应证书主要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相关经营许可证等实际情况;
- 普通代理商应配合总部做好当地区域宣传、推广工作;
- 普通代理商有权代表总部处理其他有关授权事宜。
二)、核心代理商职责与权限
- 核心代理商有在区域范围内招聘有相关知识、勤恳敬业的员工,规划拓展区域渠道和市场业务开展的职责;
- 核心代理商必须建立客户中心,为客户提供及时的业务咨询服务以及优质售后服务;
- 核心代理商有享受固定折扣、下属代理商服务佣金、返点权限;
- 核心代理商必须协助审核客户的相关证件,主要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相关经营许可证等实际情况;
- 核心代理商必须配合总部做好当地区域的宣传、推广工作;
- 核心代理商有在区域范围内发展普通代理商的权限;
- 核心代理商代表总部处理其他有关授权事宜。
四、各级代理商的结算方法:
一)、 普通代理商的结算办法
- 普通代理商与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的业务方式以预付款的方式进行;
- 普通代理商须向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支付3000元的预付款,并在业务过程中,维持预付款金额不低于1000元;
- 普通代理商交费方式均通过银行汇款来完成;
4、杭州傲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户名:杭州傲立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0204 0104 0010 551。
开户行:农行杭三路分理处。
二)、核心代理商的结算办法
- 核心代理商与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的业务方式以预付款的方式进行;
- 核心代理商须向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支付5000元的预付款,并在业务过程中,维持预付款数额不低于3000元;
- 核心代理商的交费方式均通过银行汇款来完成;
- 杭州傲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户名:杭州傲立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0204 0104 0010 551。
开户行:农行杭三路分理处。
五、代理商加盟流程
一)代理加盟流程:
- 获知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招商信息;
- 通过公司网站递交加盟申请书或电话与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经理进行洽谈和协商,了解和认同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的相关政策和价格体系。
- 向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盟申请书。
- 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 电话沟通代理具体政策,确定合作基本事项。
- 签定代理协议。
- 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拓展中心为代理商开通代理权限以及其他支持。
- 发放产品物料、代理商授权书。
- 对代理商及其业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产品、公司、销售技巧进行培训。
- 代理商开始销售。

代理商监察条例
一、目的
为了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平台,使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的渠道销售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确保各级代理商的权力和利益。
二、制定范围
针对12项特殊市场行为的名称定义、表现形式、核实办法、处理办法、处罚额度、执行期限、违约金帐户管理等内容作了详细描述。
三、适用范围
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核心代理商、普通代理商
四、细则
4.1 跨区销售
4.1.1? 表现形式:在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从事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的销售工作。
4.1.2? 核实办法:
4.1.2.1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省份”、“城市”、“电话区号”中任意一项与终端客户真实信息不符(错别字除外)并且真实信息为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2 代理商在其销售区域之外采用电话、传真、email、产品宣传等形式与客户联络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销售工作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3 代理商与其销售区域之外的客户签订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订单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4 代理商接受其销售区域之外客户通过委托其销售区域内法人机构或个人注册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的订单,视为跨区销售。
4.1.2.5 代理商为进行跨区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跨区销售的处罚。
4.1.2.6 以上行为都可用订单/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传真复印件、email打印件、网站内容拷屏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1.3? 处罚办法:
4.1.3.1 跨区销售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意愿选择客户所在地代理商为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4.1.3.2 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主动协调解决的跨区销售行为,处以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1.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1.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2 低价销售
4.2.1? 表现形式:以低于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统一价格,进行市场宣传或实际销售工作的。
4.2.2? 核实办法:
4.2.2.1 与客户签订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订单中所显示的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时,视为低价销售。
4.2.2.2 为客户开据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服务费发票中所显示的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时,视为低价销售。
4.2.2.3 代理商通过对外发布的网站宣传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时,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视为低价销售。
4.2.2.4代理商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分类广告等)对外宣传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时,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视为低价销售。
4.2.2.5 代理商低于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统一折扣价发展渠道时,视为低价销售。
4.2.2.6 代理商为进行低价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低价销售的处罚。
4.2.2.7 以上行为都可用订单/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网站内容拷屏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2.3? 处罚办法:
4.2.3.1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低价销售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2.3.2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低价销售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2.3.3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低价销售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3 虚假信息
4.3.1? 表现形式:代理商在销售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过程中,签订的注册合同/协议或在系统中提交的产品订单中客户信息的主要部分为非终端客户信息的行为。
4.3.2? 核实办法:
4.3.2.1代理商与客户签订的注册合同/协议中的客户信息与实际在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中提交的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不一致时,视为虚假信息。
4.3.2.2在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中任意一项与终端客户真实信息不符(错别字除外)时,视为虚假信息。
4.3.2.3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中任意一项为代理商联系信息时,视为虚假信息。
4.3.2.4代理商为进行虚假信息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虚假信息的处罚。
4.3.2.5以上行为都可用客户/代理商提供的订单原件/传真、傲立科技对客户回访记录等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3.3 处罚办法:
4.3.3.1虚假信息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正客户信息。
4.3.3.2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主动协调解决的虚假信息行为,处以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虚假信息违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3.3.3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虚假信息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3.3.4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虚假信息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4 恐吓销售
4.4.1? 表现形式:恐吓销售是指代理商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正常手段对客户进行强迫销售,给客户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4.4.2? 核实办法:
4.4.2.1 代理商通过电话、传真、email或登门拜访等形式,向客户传达类似于“抢注通知”、“注册征询函”“涨价通知”等内容,以欺骗强迫客户达成购买为目的的行为,视为恐吓销售。
4.4.2.2 代理商向客户以取消、变更客户所购D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的方式强迫客户达成购买的行为,视为恐吓销售。
4.4.2.3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以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价格或相关策略即将变更为由,迫使客户达成购买,对客户造成不良感受的,视为恐吓销售。
4.4.2.4 代理商为进行恐吓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恐吓销售的处罚。
4.4.2.5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4.3? 处罚办法:
4.4.3.1恐吓销售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客户释疑致歉。
4.4.3.2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恐吓销售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4.3.3 代理商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恐吓销售行为,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5 欺骗行为
4.5.1? 表现形式:欺骗行为是指代理商向客户、傲立科技合作伙伴或傲立科技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4.5.2? 核实办法:
4.5.2.1 代理商未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擅自以客户名义提交或修改客户订单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代理商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傲立科技调查投诉案例所需客户协议,视为没有与客户达成意向。
4.5.2.2代理商未能按照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约定提交订单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
4.5.2.3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未经傲立科技认可,以傲立科技名义向客户收取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网络服务产品货款或年服务费之外款项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
4.5.2.4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向客户做出超过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服务范围以及其自身能力范围的承诺,造成客户理解严重偏差的,视为欺骗行为。
4.5.2.5 代理商以不符合自身所获得的傲立科技授权级别称谓进行销售工作时,视为欺骗行为。
4.5.2.6 代理商为进行欺骗行为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欺骗行为的处罚。
4.5.2.7 代理商为客户提交产品成功后,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用户名、密码交给客户的,并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
4.5.2.8代理商向傲立科技合作伙伴或傲立科技传递虚假信息,误导傲立科技合作伙伴或诋毁傲立科技政策形象等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严重者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傲立科技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5.2.9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5.3? 处罚办法:
4.5.3.1欺骗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违规方做出释疑致歉。
4.5.3.2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欺骗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5.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欺骗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5.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欺骗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6 恶意争抢
4.6.1? 表现形式:恶意争抢是指代理商采用不正当手段以使客户订单占为己有为目的,严重影响当地合作伙伴间融洽度和客户感受的一类行为。
4.6.2? 核实办法:
4.6.2.1 核心代理商对于代理商已经提交的订单未在2个工作小时内确认款项(代理商预付货款充足情况下),并在其后由该核心代理商或其分之机构达成了相同客户或相同名称的产品销售,视为恶意争抢。
4.6.2.2 代理商与其它代理商所属尚在服务期内的客户签订注册/续费协议的行为,视为恶意争抢。
4.6.2.3 代理商为其它代理商所属尚在服务期内的客户提交预定订单的行为,视为恶意争抢。
4.6.2.4 代理商接受来自其它代理商正在雇佣的员工所提交的订单,视为恶意争抢。
4.6.2.5 代理商雇佣从其它代理商离职未满半年的销售/客服工作人员,造成原代理商续费客户流向该代理商的,视为恶意争抢。
4.6.2.6代理商擅自进行有关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的促销活动的行为,严重干扰当地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视为恶意争抢。
4.6.2.7代理商为进行恶意争抢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恶意争抢的处罚。
4.6.2.8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6.3? 处罚办法:
4.6.3.1 恶意争抢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意愿选择客户所在地代理商为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4.6.3.2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主动协调解决的恶意争抢行为,处以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恶意争抢违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6.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恶意争抢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6.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恶意争抢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7 篡改协议
4.7.1? 表现形式:篡改协议是指代理商在销售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采用标准协议模版,加大代理商及傲立科技法律风险的行为。
4.7.2? 核实办法:
4.7.2.1 代理商使用协议过程中,页眉处代理商级别称谓与现实获得授权的级别称谓不符时,视为篡改协议。
4.7.2.2 代理商使用协议过程中,改变了“服务期”项下内容时,视为篡改协议。
4.7.2.3 代理商使用协议过程中,删减或改变了“服务条款”项下内容时,视为篡改协议。
4.7.2.4 代理商未报傲立科技备案而使用自定义的协议样式,视为篡改协议。
4.7.2.5 代理商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傲立科技抽查标准订单使用情况时所需客户协议,视为篡改协议。
4.7.2.6 代理商为进行篡改协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系统中该协议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篡改协议的处罚。
4.7.2.7 以上行为都可用客户/代理商提供的协议原件/传真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7.3? 处罚办法:
4.7.3.1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篡改协议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7.3.2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篡改协议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7.3.3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篡改协议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8 代理商失误:
4.8.1? 表现形式:代理商失误是指代理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下级代理商或自身客户的协议确认延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4.8.2? 核实办法:
4.8.2.1核心代理商对于代理商已经提交的协议未在2个工作小时内确认款项(代理商预付货款充足情况下)导致数据被其他客户注册的事件。
4.8.2.2核心代理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代理商协议拒绝并导致数据被其他客户注册的事件,视为代理商失误
4.8.2.3在数据协调的有效期内,核心代理商未将代理商提供的有效客户资料及时传递到傲立科技导致数据未通过审核并导致数据被其他客户注册的事件,视为代理商失误
4.8.2.4以上行为都可用电脑截图、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系统数据处理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8.3? 处罚办法:
4.8.3.1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主动协调解决的失误行为,处以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失误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4.8.3.2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失误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8.3.3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失误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9 资料泄密:代理商造成傲立科技为其提供的内部资料泄密,将处以6000元罚款,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相同情况,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10 提供伪证:代理商在投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将处以3000元罚款;代理商在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将使原违规行为处罚额度加倍。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相同情况,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11 经营直接竞争对手产品:代理商经营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直接竞争对手产品的,第一次出现将处以3000元罚款,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相同情况,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12 违法行为
4.12.1? 表现形式:代理商在销售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的过程中,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12.2? 核实办法:
4.12.2.1 代理商在收到客户购买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的款项后,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价值低于所收到款项的行为,涉嫌欺诈货款,为违法行为。
4.12.2.2 代理商伪造客户签名或公章等认证凭证,为违法行为。
4.12.2.3 代理商伪造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产品服务证书、代理商授权证书等傲立科技授权资料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12.2.4 企业或个人未经傲立科技允许,以傲立科技授权代理商或傲立科技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及宣传活动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12.2.5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违法行为的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12.3? 处罚办法:
4.12.3.1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违法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冻结该代理商预付款账户直至完成对客户及其它代理商损失的补偿。
4.12.3.2代理商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违法行为,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12.3.3 傲立科技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被投诉方申诉办法
5.1 被投诉代理商可以在接到市场监察部门通知后1~2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请求。
5.2 提出申诉请求的代理商需在提出申诉的同时提供相关申诉理由证明材料,否则申诉无效。
5.3 ?市场监察部在接到代理商提出的证据材料充足时,重新进入核实流程。
5.4 代理商提出的申诉证明材料不足时,可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证明材料。
5.5被投诉代理商超过2个工作日未成功提出申诉请求的,视为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区域销售市场监察处理结果通知书》处理结果,市场监察部将依照通知内容执行。
六、违约金账户管理
6.1设立独立违约金帐户,与保证金帐户分离;代理商的违规罚金全部入违约金账户,代理商独立支付此罚金,违约金帐户由市场监察部统一管理。
6.2 确认处罚后代理商应及时交纳违规罚金,超出十个工作日未能交纳罚金者(以款项到账为准),傲立科技将挂起其傲立科技代理商自助管理系统接口,暂停该系统登陆权限,直至交纳罚金恢复其傲立科技代理商自助管理系统登陆权限;如在挂起接口的十个工作日后仍不交纳罚金傲立科技将关闭其傲立科技代理商自助管理系统接口,并将该代理系统中客户数据转入当地其他代理商系统中以保证对客户的持续服务。
如核心代理商接口被挂起,则由此产生的其三方代理商数据未能确认而给第三方注册商或客户带来的损失,由核心代理商承担;
6.3被扣罚款项将作为被侵害客户、代理商补偿款项的主要来源。
6.4被扣罚款项将作为市场监察部调查取证成本的来源。
6.5被扣罚款项将作为代理商业务培训的主要来源。
6.6被扣罚款项将作为对成功举报的代理商的奖励。
6.7被扣罚款项发票将由杭州傲立科技有限公司或款项使用去向单位开出,代理商收到发票的时间将会有所延迟。
七、处理结果通报
7.1 发出《中国仪器仪表商贸网渠道市场监察处理结果通知书》后经过申诉流程确定违规行为后,在傲立科技代理商自助管理系统中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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